天津市学前教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幼儿园保育教育人员有歧视、虐待、体罚和变相体罚儿童及其他侮辱儿童人格、损害儿童身心健康行为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幼儿园予以教育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教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