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经评估检查不合格的幼儿园,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办园。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