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学前教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经评估检查不合格的幼儿园,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办园。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