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学前教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学前教育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