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学前教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幼儿园违反本条例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责令退还。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