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招生时进行考试或者测试的;

(二)将学龄前儿童参加早期教育指导作为入园条件的;

(三)向家长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玩具教具、教材和教辅材料的。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