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学前教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招生时进行考试或者测试的;(二)将学龄前儿童参加早期教育指导作为入园条件的;(三)向家长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玩具教具、教材和教辅材料的。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