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学前教育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七条有效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公开学前教育政策、幼儿园基本情况、招生方案、收费标准等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