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学前教育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六条有效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本市学前教育质量评价标准。市和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学前教育质量评价标准,对幼儿园进行定期评估。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