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本市学前教育质量评价标准。市和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学前教育质量评价标准,对幼儿园进行定期评估。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