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学前教育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幼儿园的相关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疾病防控、食品安全、建筑及设施设备安全、消防安全及其周边环境秩序、交通秩序、治安秩序等的监督检查和整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