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计划的制定与落实、经费的投入与使用、保育教育质量、管理水平、教师待遇等事项进行督导。督导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