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学前教育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四条有效本市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烈士子女、因公牺牲人员子女、孤儿、残疾儿童和困难家庭子女入园,予以资助。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