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民办幼儿园用水、用电、用气、采暖等价格,应当与公办幼儿园执行统一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向幼儿园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