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完善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对民办幼儿园实行准入制度和分类管理。

举办民办幼儿园,由区教育行政部门依照民办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审批许可。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