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学前教育条例/第四章 保育教育人员第二十五条有效幼儿园保育教育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尊重、爱护儿童。严禁歧视、虐待、体罚和变相体罚儿童及其他侮辱儿童人格、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