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幼儿园保育教育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尊重、爱护儿童。严禁歧视、虐待、体罚和变相体罚儿童及其他侮辱儿童人格、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