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学前教育条例/第四章 保育教育人员第二十二条有效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以及保健员、炊管人员等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任职条件。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