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学前教育条例/第四章 保育教育人员第二十三条有效幼儿园应当按照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配备保育教育人员。幼儿园应当与保育教育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民办幼儿园教师和公办幼儿园内的非事业编制教师,在职称评定、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应当与公办幼儿园事业编制教师享有同等待遇。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