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学前教育条例/第三章 保育与教育第二十一条有效幼儿园应当加强与家庭、社区的合作,综合利用各类教育资源,共同为学龄前儿童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学龄前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幼儿园做好儿童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