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学前教育条例/第三章 保育与教育第十八条有效幼儿园进行保育和教育活动应当使用普通话。幼儿园应当按照幼儿园教育纲要和指南的要求安排保育和教育活动,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注重对学龄前儿童进行情感态度、行为习惯、智力、能力的培养,不得给学龄前儿童布置书面家庭作业。幼儿园应当配备必要的教育用书和儿童图书。幼儿园的设施、设备、玩具教具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安全标准和环保要求。幼儿园不得向家长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玩具教具、教材和教辅材料等。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