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鼓励幼儿园接收能够适应幼儿园集体生活和教育的残疾学龄前儿童随班就读。

特殊教育学校应当设置学前教育班。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