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幼儿园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卫生保健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组织在园幼儿进行定期体检和每日晨检。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