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幼儿园应当根据学龄前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科学合理地安排在园幼儿一日生活,安排适当的户外锻炼活动,培养其良好的生活和卫生习惯。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