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学前教育条例/第三章 保育与教育第十五条有效幼儿园应当建立和完善保育教育管理、卫生保健、安全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与幼儿家长联系等制度。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