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幼儿园应当以有利于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便于保育和教育为原则,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合理设置班级数量和班额。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