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幼儿园招生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试,不得将学龄前儿童参加早期教育指导作为入园条件。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