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建设畜禽粪便污水处理设施或者未经验收合格,规模化养殖场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八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