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在农业种植中利用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灌溉、利用有毒有害污泥做肥料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在农业种植中违反规定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