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本市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水环境质量逐年提高的目标制定考核评价指标,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