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船舶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