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进行违法建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