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

(二)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