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本市建立市、区、乡镇(街道)、村四级河长制、湖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河流、湖泊、湿地、坑塘的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和水域岸线管理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