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放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