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和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和城镇排水、污水集中处理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和城镇排水、污水集中处理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城市管理、交通运输、财政、科技、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