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