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水污染事故预防与处置第六十二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