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水污染事故预防与处置第六十三条有效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建设事故状态下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做好应急准备,定期进行演练。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其储存场所建立防渗漏围堰,在厂区修建消防废水、废液的收集装置,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排入水体。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