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第五十七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标本兼治、分期规划、积极推进的原则,编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坑塘治理规划,制定污水处理实施方案。对于未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村庄,应当采取建设污水处理站或者其他适宜的处理方法,使农村生活污水达标排放。水库周边、河道两侧等重点区域的村庄,应当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