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标本兼治、分期规划、积极推进的原则,编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坑塘治理规划,制定污水处理实施方案。对于未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村庄,应当采取建设污水处理站或者其他适宜的处理方法,使农村生活污水达标排放。

水库周边、河道两侧等重点区域的村庄,应当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