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城镇水污染防治第五十三条有效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液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并交由专业处理单位处理,不得排入城镇污水管网或者直接排入水体。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