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液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并交由专业处理单位处理,不得排入城镇污水管网或者直接排入水体。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