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排放下列污水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预处理后排入城镇污水管网:

(一)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含病原体的污水;

(二)含难以生物降解的有机污染物的废水;

(三)含高盐的工业废水。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