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城镇水污染防治第五十二条有效排放下列污水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预处理后排入城镇污水管网:(一)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含病原体的污水;(二)含难以生物降解的有机污染物的废水;(三)含高盐的工业废水。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