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城镇水污染防治第五十一条有效城镇用水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缴纳的污水处理费,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