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城镇水污染防治第五十条有效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保障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出水水质达到国家和本市相关排放标准。已投入运行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标率、污水处理率,应当纳入区水环境保护目标考核体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