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保障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出水水质达到国家和本市相关排放标准。

已投入运行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标率、污水处理率,应当纳入区水环境保护目标考核体系。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