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工业水污染防治第四十三条有效建设工业园区,应当同步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工业园区未按照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者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达标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暂停审批该工业园区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