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本市禁止新建、扩建制浆造纸、制革、染料、农药合成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已建成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生产项目,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责令关闭。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