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工业水污染防治第四十一条有效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业结构调整的规定和准入标准,禁止新建、扩建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淘汰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产品、工艺、设备的规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