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三十九条有效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二)乱砍滥伐树木,破坏植被,擅自采砂、取土等。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