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本市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在二级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划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