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共同防治第三十四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自觉履行水环境保护义务,树立节约用水、保护水源人人有责的观念,提高水重复利用率,减少污水排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