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自觉履行水环境保护义务,树立节约用水、保护水源人人有责的观念,提高水重复利用率,减少污水排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