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共同防治第三十一条有效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