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的,不得恶化地下水水质。

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报废矿井、钻井或者取水井等,应当实施封井或者回填。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