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共同防治第二十三条有效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河道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河道管理相关规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