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条有效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